宜興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2022)
索引號 | 014046317/2019-08030 | 生成日期 | 2022-05-05 | 公開日期 | 2022-05-05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布機構 | 宜興市行政審批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公開程序 | 部門內部審核后公開 | ||
主題(一) | 其他 | 主題(二) | 其他 | 體裁 | 其他 |
關鍵詞 | 中介,公開,市場秩序 | 分類詞 | 服務業,市場監督 | ||
文件下載 | 下載 | ||||
內容概況 | 宜興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 |
序號 |
中介服務 |
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
審批 |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 |
處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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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企業、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
市發改 |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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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編制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
市發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節能評估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節能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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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 |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
市發改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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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定資產投資技改項目節能評估報告編制 |
企業技改項目節能評估審查 |
市經信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號) |
具有規定能力并在主管部門登記的節能評估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節能登記表,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節能報告書或報告表,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節能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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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具驗資報告 |
市屬社會 |
市民政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8年第250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登記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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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屬民辦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8年第2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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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屬基金 |
《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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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場所房屋安全鑒定 |
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 |
市公安 |
《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2009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
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能力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
經營場所房屋結構發生改變,可能形成危房的,經營人應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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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型式檢驗 |
新建(改建)金融 |
市公安 |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令2000年第12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檢驗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的機構進行檢驗,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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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編制 |
爆破作業項目許可 |
市公安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466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評估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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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Ⅰ級焰火燃放及不符合《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安全條件的焰火燃放安全評估報告編制 |
Ⅰ、Ⅱ級大型焰火燃放許可 |
市公安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455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評估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的評估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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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 |
市公安局 |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19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檢測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驗收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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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 |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審核 |
市公安局 |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04年10月22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
具有城鄉規劃乙級或交通工程咨詢乙級以上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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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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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審 |
市國土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采礦權審批相關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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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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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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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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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土地復墾方案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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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審批 |
市國土資源局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592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土地復墾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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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含輻射建設項目)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市環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環評文件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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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編制(含輻射建設項目)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
市環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驗收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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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
市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4年第18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審查,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相關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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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房屋結構改造設計方案編制 |
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
市住建 |
《無錫市城市房屋管理條例》(2007 年 3 月 30 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
具有規定資質或者是依法設立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改造設計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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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全評估報告編制 |
涉及公路安全保護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593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相關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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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路管理許可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5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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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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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專用場所許可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5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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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經營許可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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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碼頭設施檢測 |
市交通運輸局 |
《關于進一步明確港口經營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通港規〔2012〕1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檢測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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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 |
在一至四級航道上建設橋梁,建設或者設置專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評價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價,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相關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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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計量器具認證 |
設區的市市區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江蘇省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2006年1月1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認證、檢定,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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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維修檢測設備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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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的安全評估報告編制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安全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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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安全技術評估報告編制 |
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物體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評估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相關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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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通航安全評估報告編制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5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評估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通航安全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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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加油(氣)站點設立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1995年8月1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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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竣工決算和竣工決算審計 |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 |
市交通運輸局 |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2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決算和審計,驗收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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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 |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市交通運輸局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查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查部門現有的相關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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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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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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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查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審查,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施工圖設計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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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要求或者防洪要求專題論證報告編制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 |
市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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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者防洪規劃的編制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專題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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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市水利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防洪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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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水利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編制 |
水利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市水利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初步設計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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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
市水利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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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 |
市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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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編制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 |
市水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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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市水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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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報告編制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項目水利專項竣工驗收 |
市水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驗收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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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項目水利專項竣工驗收 |
市水利局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2002年第16號,2005年修訂)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由驗收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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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編制 |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 |
市農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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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許可 |
市農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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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總體規劃編制 |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 |
市農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總體規劃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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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項目可行性報告編制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立審核 |
市農委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25號,2016年修訂)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可行性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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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漁業環境評估報告編制 |
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許可 |
市農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89年第38號,2011年修訂)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環境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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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編制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市衛計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檢測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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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放射防護檢測報告編制 |
放射診療技術和設備的使用及評價資質認定 |
市衛計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2006年第46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認定部門現有的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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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及控制效果評價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價,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認定部門現有的相關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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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水質檢測(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 |
市衛計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1996年第53號,2010年修訂) |
具有規定資質的檢測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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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醫療機構、血站、單采血漿站執業資產評估報告編制 |
醫療機構、血站、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及執業許可 |
市衛計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1994年第35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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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醫療機構、血站、單采血漿站執業環評報告編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環評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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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產品衛生學檢驗報告和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編制(僅限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輸配水設備、水處理材料、化學處理劑)衛生許可 |
市衛計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1996年第53號,2010年修訂)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檢測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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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生活飲用水安全檢測報告編制 |
食品經營許可 |
市食藥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
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檢測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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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燃氣設施安全評價報告編制 |
燃氣經營 |
市市政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 |
具有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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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排水水質檢測 |
城鎮污水 |
市市政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 |
具有規定資質的檢測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的機構進行檢測,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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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管道視頻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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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綠地面積測繪 |
綠化工程 |
市市政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
具有規定資質的測繪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驗收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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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安全評價報告編制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危險化學品經營、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 |
市安監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591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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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編制 |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 |
市安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 |
具有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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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 |
具有規定資質的設計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設計專篇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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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 |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備案) |
市安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預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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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 |
具有規定資質的設計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設計專篇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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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
具有規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價,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控制效果技術評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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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安全評價報告編制 |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 |
市安監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455號) |
具備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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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單建或結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
人防工程設計文件審核 |
市民防 |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國人防〔2009〕282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 |
由申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審查,審核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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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 |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許可 |
市地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
具有規定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由審批部門根據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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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
市氣象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2011年第21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由審批部門根據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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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 |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
市氣象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2011年第21號) |
具有規定資質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報告,由審批部門根據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 |